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立面图

4.2.1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应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并应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可只画轮廓线。
4.2.7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分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

条文说明
4.2.8 立面图根据平面中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⑩立面图、立面图。
4.2.9 室内立面图根据平面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名称如:①立面图,立面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