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剖面图

4.3.1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图4.3.4  剖切符号
图4.3.4  剖切符号

4.3.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绘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亦应在图纸上绘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