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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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9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有不作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5 第1款注 在此次修编本规定时,已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故本规定关于方案设计深度的要求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第3款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及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 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第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 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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