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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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姞、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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