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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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总说明

3.2.1 工程设计依据。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 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2.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 分期建设的情况;
      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2.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3.2.4 设计特点。
      1 简述各专业的设计特点和系统组成;
      2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3.2.5 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1 有关城市规划、红线、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2 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 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 主要设计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落实情况等影响设计进度的因素;
      5 明确需要进行专项研究的内容。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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