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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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1 博物馆藏品库房的室内温湿度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要求未确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0.3条选取。
10.3.2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和工作区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取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取16℃~22℃;
        3 值班房间不应低于5℃。
10.3.3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和业务区宜设置空调,室内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10.3.3的规定。
表10.3.3  陈列展览区和业务区室内空气设计计算参数
10.3.4 博物馆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源应根据博物馆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3.5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和公众集中活动区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10.3.6 博物馆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3 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4 在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气调节区域。
10.3.7 藏品库房温湿度要求应根据藏品类别和材质确定。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或可局部添加小型温湿度调节设备。有藏品区域应设有温湿度调节的设施,特别珍贵物品藏品库的空调系统冷热源应设置备用机组。空调水管、空气凝结水管不应穿越藏品库房。
10.3.8 博物馆建筑内使用樟脑气体防虫和液体浸制的标本库房,空调和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10.3.9 库房区和敏感藏品封闭式展区的空调系统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空气过滤装置,但不应使用静电空气过滤装置。
10.3.10 展示书画及对温湿度较敏感藏品的展厅,可设置展柜恒温恒湿空调机组。
10.3.11 熏蒸室应设独立机械通风系统,且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排风系统应安装滤毒装置,且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10.3.12 藏品技术用房、展品制作与维修用房、实验室等应按工艺要求设置带通风柜的通风系统和全室通风系统,并应按工艺要求计算通风换气量。
10.3.13 对于博物馆建筑内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源及废料的放置室,夏季应设置使室温小于25℃的冷却措施,并应设有通风设施。
10.3.14 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博物馆的集中机械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10.3.15 博物馆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且监控内容应根据其功能、用途、系统类型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3.16 博物馆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等应设置防排烟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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