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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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条文说明
4.2.1 第4款将良好朝向作为病房楼布局的考虑因素之一。第5款是针对一些综合医院在规划中对未来发展或改造、扩建的可行性问题没有充分考虑,一旦有需要时难以实施,或造成对功能分区和流线组织的损害而提出来的。
4.2.2 由于医院内各种流线门类多、性质各异,如果只设1个出入口,难以达到流线组织清晰的要求,将极大影响医院的医疗环境。
4.2.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焚烧炉对院内其他区域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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