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5.23 太平间
5.23.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22 洗衣房
- 下一节:5.24 防火与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