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8 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