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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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20kV and below substation
GB 50053-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4.1.3、4.2.3、6.1.1、6.1.2、6.1.3、6.1.5、6.1.6、6.1.7、6.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所址选择,电气部分,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和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规范名称由《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改为《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从“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扩大为“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3.增加了20kV变电所设计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
    4.增加了高层民用建筑物内变电所的设计要求和防火要求;
    5.增加了“预装式变电站”一节的内容;
    6.增加了变电所新型操作电源设计条款;
    7.补充了并联电容器装置工程设计条款;
    8.补充、完善和修改了变电所的防火、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条款;
    9.补充、完善和修订了原规范的其他条款。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际铜专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主要起草人:黄宝生 姚大林 袁颖 杨维迅 崔育忠 姚家讳 苏碧萍 马建忠 王增尧 徐辉 丁杰 王大刚 柴冰
    主要审查人:王素英 李道本 林岚岚 毛文中 黄妙庆 许小满 范景昌 高小平 胡剑辉 韩敬军 余小军 张青 孙美君 马静波 徐华 陈济良 周岸平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6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原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GB 50053-94的主编单位是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是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煜、厉善庆、骆传武。
    在本次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为了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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