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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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电击防护

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和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对带电部分加以绝缘的保护措施。
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防止接地故障(间接接触)电击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T、TN、TT系统的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的最大切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9.4.3 在2类医疗场所区域内,TN系统仅可在下列回路中采用不超过30mA的额定剩余电流,并具有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1 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 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
    3 额定功率大于5kVA的设备供电回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供电回路。
9.4.4 TT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9.4.5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在1.0×104Ω~1.0×109Ω之间。
9.4.6 医用局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医疗场所的附近,且应靠近配电箱,联结应明显,并可独立断开。


条文说明

9.4.2 第2款 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的第710.413.1.1.1条及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1-2004的第413.1.7.1条。
9.4.3 本条中的设备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即可保护人身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RCD保护的设备不应过多,以免RCD误动作。电磁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抗干扰能力强,且主回路失压不影响保护动作,而电子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主回路失压或控制回路故障或接触不良,都可能造成保护不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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