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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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1 电力平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力总容量,并应协调地区电力规划。5.2.2 电源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5.2.3 电源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电源点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机场、国防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
5.2.4 燃煤(气)电厂的布局应统筹考虑煤炭、燃气输送、环境影响、用地布局、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
5.2.5 可再生能源电厂应依据资源条件布局并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


条文说明

5.2.1 电力平衡就是根据预测的规划城市总用电负荷量与城网内各类发电厂总容量进行平衡。具体表达为:

电力平衡就是根据预测的规划城市总用电负荷量与城网内各类发电厂总容量进行平衡

    式中:P——城网内各类发电厂总容量;
          P——规划城市总用电负荷量;
          P——城市发电厂向系统电网送出的发电容量;
          P——城网接受系统送入的容量;
          P——城市发电厂备用容量;
          P——城网网损;
          P——城市发电厂厂用电;
          P——城市大用电户自备电厂容量。
5.2.5 污水处理发电、沼气发电、光伏发电、光膜发电等要考虑与城市规划建筑进行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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