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
条文说明
2.9.1 城市规划图都应注明的编制日期,是用来表示城市规划原版图纸完成的日期。这是为了区别城市规划图纸的版本和实际完成日期,避免图纸互相混杂造成管理混乱。
2.9.2、2.9.3 复制的城市规划图纸,除复印、蓝晒、原版喷绘的以外,都要注明“复制图”字样。
2.9.4 这是编制日期标注的习惯位置。
2.9.2、2.9.3 复制的城市规划图纸,除复印、蓝晒、原版喷绘的以外,都要注明“复制图”字样。
2.9.4 这是编制日期标注的习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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