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 GB/T50546-2009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模和布局,并应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一致,城市规划区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
3.0.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同时应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
3.0.4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城市和交通现状;
2 交通需求分析;
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必要性;
4 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
5 线网方案与评价;
6 车辆基地规划;
7 用地控制规划。
3.0.5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收集社会经济、城市规划、交通、环境、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
3.0.6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区域及对外交通系统相协调,并应与有关的专项规划相适应。
3.0.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满足运营和资源共享的要求。
3.0.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规划图纸,成果表达应清晰、规范。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主要任务。
3.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市域城镇发展特征,研究在市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必要性。在我国一些城镇密集地区,有些城镇密集地区覆盖了整个市域范围,需要在整个市域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有些城镇密集地区覆盖了中心城区和市域其他部分地区,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城镇密集地区圈层,该城镇密集地区圈层是市域城镇发展的重点地区,需要在该圈层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中心城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同时,城市规划区也是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城市人口及就业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是最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特征的地区。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因此,具有法定性的城市规划区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规划期限内,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具有确定性和法定性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是稳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景年发展仅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仅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的要求。
3.0.4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本条规定的内容。
3.0.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如果信息和数据不是来源于客观实际,不能反映事物的真实情况,即使分析方法是科学的,分析结论也是不正确的。
3.0.6 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申请立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人口下限,要求城市的城区人口在150万人及以上。目前,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绝大部分是特大城市,这些城市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50万人以上至100万人以下的大城市未来发展有进入特大城市行列的趋势,从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用地规划控制的角度出发,这些城市及早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城市以大城市为主。
大城市的客运交通需求与供给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与区域之间、城市内各种客运交通方式应根据客流需求进行合理衔接和配合。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民航和水运等运输方式,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研究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需求,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与区域客运交通系统的衔接关系。
在我国一些城镇密集地区,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区域城际间客流一般对城市轨道交通方式需求较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重视与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系统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在城镇密集地区,交通特征表现出对行政区界限的淡化,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应考虑与相邻城市的客运交通系统的协调,考虑与相邻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衔接关系。
3.0.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考虑有关运营方面的要求。
3.0.8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成果的内容。
3.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市域城镇发展特征,研究在市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必要性。在我国一些城镇密集地区,有些城镇密集地区覆盖了整个市域范围,需要在整个市域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有些城镇密集地区覆盖了中心城区和市域其他部分地区,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城镇密集地区圈层,该城镇密集地区圈层是市域城镇发展的重点地区,需要在该圈层范围内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线网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中心城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同时,城市规划区也是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城市人口及就业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是最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特征的地区。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因此,具有法定性的城市规划区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重点范围。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规划期限内,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具有确定性和法定性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是稳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景年发展仅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对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仅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的要求。
3.0.4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本条规定的内容。
3.0.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如果信息和数据不是来源于客观实际,不能反映事物的真实情况,即使分析方法是科学的,分析结论也是不正确的。
3.0.6 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申请立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人口下限,要求城市的城区人口在150万人及以上。目前,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绝大部分是特大城市,这些城市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50万人以上至100万人以下的大城市未来发展有进入特大城市行列的趋势,从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用地规划控制的角度出发,这些城市及早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城市以大城市为主。
大城市的客运交通需求与供给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与区域之间、城市内各种客运交通方式应根据客流需求进行合理衔接和配合。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民航和水运等运输方式,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研究区域客运交通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需求,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与区域客运交通系统的衔接关系。
在我国一些城镇密集地区,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区域城际间客流一般对城市轨道交通方式需求较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重视与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系统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在城镇密集地区,交通特征表现出对行政区界限的淡化,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应考虑与相邻城市的客运交通系统的协调,考虑与相邻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衔接关系。
3.0.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考虑有关运营方面的要求。
3.0.8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成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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