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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业建筑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
    
	7.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其中一个出口不可用时仍具有其他路径和出口可以疏散,是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设置位置,还需要根据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经计算后合理确定。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面积较小和疏散人数较少的防火分区,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2 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疏散楼梯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竖向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需要时间长,应使疏散楼梯间具有更高的防烟性能,以保障人员在楼梯间内的疏散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形式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度和设置部位等因素确定。
	7.2.3 本条规定了仓库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仓库的安全出口一般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当一座仓库采用分间库房通过共用疏散走道和共用疏散楼梯间布置时,可以不要求按照防火分区设置,但每间库房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面积确定相应的疏散出口数量。
	
		7.2.4 本条规定了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多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不限,但考虑到乙类、丙类仓库的可燃物数量大,丁类仓库也存在一定可燃物的情况,开敞楼梯间不应直接设置在这些仓储建筑中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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