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应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灰、砂(可掺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6.2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6.2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Ⅰ 主控项目
4.6.3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4.6.1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6.2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4.6.4 本条规定应检查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6.2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Ⅰ 主控项目
4.6.3 本条规定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4.6.4 本条规定应检查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6.5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 下一节:4.7 炉渣垫层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基层铺设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土
- 4.3 灰土垫层
-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 4.7 炉渣垫层
-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 4.9 找平层
- 4.10 隔离层
- 4.11 填充层
- 4.12 绝热层
- 5 整体面层铺设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 5.3 水泥砂浆面层
- 5.4 水磨石面层
- 5.5 硬化耐磨面层
- 5.6 防油渗面层
-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 5.8 自流平面层
- 5.9 涂料面层
- 5.10 塑胶面层
-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 6 板块面层铺设
- 6.1 一般规定
- 6.2 砖面层
-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 6.4 预制板块面层
- 6.5 料石面层
- 6.6 塑料板面层
- 6.7 活动地板面层
- 6.8 金属板面层
- 6.9 地毯面层
-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 7 木、竹面层铺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