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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总平面设计
4.3.1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工业企业内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宜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 主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仓库、料场等。
3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4.3.2 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对噪声敏感的建筑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4.3.3 工业企业厂区内交通运输设计,在满足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主要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噪声敏感区;
2 在厂区内交通运输线路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
3 在噪声敏感区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
4.3.4 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本规范第4.3.1~4.3.3条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3.2 本条规定“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包括从地形上和从楼层上两方面的考虑。低位布置可以有效地缩小污染范围。
4.3.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缩小噪声影响的范围和受干扰的人数。道路尽端式布置指端尽头不与其他道路相连或相交的道路。
4.3.4 本条作了采取噪声控制措施或保持必要防护距离的原则规定。由于噪声源对外干扰的程度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本规范不能做出防护距离设计的具体数值。
在工业企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投资规模往往较大;建筑物间拉大间距,往往占用土地较多。因此,选择此项措施需慎重,应优先考虑总平面设计中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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