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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暖通风空调
5.2.1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在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 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5.2.3 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 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算,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同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4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设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5 琴房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0%~70%。
5.2.6 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
5.2.7 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5.2.2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2条”基本要求,根据本次修订,对房间名称作了调整,将室内计算温度调整为上限,并增加了琴房、设备用房和仓库的温度要求。
5.2.3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3条”基本要求,增加了观演厅、教室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以及设备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的通风换气要求。
5.2.4 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我国现行建筑设备配置的实际情况,对空调系统的设置提出要求,强调了演员和设施、设备特殊要求的配置规定。
本条“一般用房”指非群众活动用房,即业务用房和管理、辅助用房。
5.2.5 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出的建议参数。
5.2.6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了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防止渗漏发生的配置要求。防止渗漏的具体措施包括采用整体出厂(非现场组装)的散热器,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及泄水、排气装置,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等。
5.2.7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4条”要求。增加了“洗浴间”排风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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