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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非传统水源利用
8.2.1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2.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
2 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8.2.3 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8.2.4 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作为补充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3 可采用以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8.2.5 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的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空调冷却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对住宅、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均提出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该标准中规定凡缺水城市均应参评此项。参考联合国系统制定的一些标准,我国提出的缺水标准为: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700m3~3000m3为轻度缺水;1000m3~1700m3为中度缺水;500m3~1000m3为重度缺水;低于500m3的为极度缺水;300m3为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
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采用不同的水质标准:
1 采用雨水或中水用于冲厕、绿化灌溉、洗车、道路浇洒,其水质应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规定的城镇杂用水水质控制指标。
2 采用雨水、中水作为景观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规定的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
中水包括市政再生水(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城市污水为水源)和建筑中水(以生活排水、杂排水、优质杂排水为水源),应结合城市规划、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水量平衡等,从经济、技术和水源水质、水量稳定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项目周围存在市政再生水供应时,使用市政再生水达成节水目的,具有较高的经济性。当不具备市政供水条件时,建筑内可自建中水处理站,设计应明确中水原水量、原水来源、水处理设备规模、水处理流程、中水供应位置、系统设计、防止误接误饮措施。建筑中水水源可依次考虑建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
雨水和中水利用工程应依据《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进行设计。
8.2.2 为确保非传统水源的使用不带来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供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其措施包括: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外壁涂成浅绿色,并模印或打印明显耐久的标识,如“中水”、“雨水”、“再生水”;对设在公共场所的非传统水源取水口,设置带锁装置;用于绿化浇洒的取水龙头,明显标识“不得饮用”,或安装供专人使用的带锁龙头。
8.2.3 本条文主要是针对非传统水源的用水及水质保障而制定。中水及雨水利用应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海水利用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某些用水领域采用海水替代宝贵的淡水资源。沿海城市的冲洗厕所、消防等用水,也在逐渐使用海水。海水的直接利用为解决淡水资源不足提供了新的途径。
在海水利用方面,持续、充分加氯以保证余氯浓度,对于抑制供水系统内海生物等的沉积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海水中的氯化物和硫酸盐含量甚高,是强电解质溶液,对金属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海水冲厕供应系统的每个部分(包括调蓄水池),均需以适用于海水的材料制造。在内部供水设施方面,常采用球墨铸铁管及低塑性聚氯乙烯水管,或者在凡海水流经的管道内敷贴衬里,最常用的衬里有:橡胶衬里、焦油环氧基树脂涂层和聚乙烯衬里。
利用海水冲厕后的污水,应与其他水源的生活污水分开处理,不宜排入同一收集系统。
8.2.4 当住宅项目场地内设有景观水体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的要求,不得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景观用水。
根据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水量和季节变化的情况,设置合理的住区水景面积,避免美化环境的同时却大量浪费宝贵的水资源。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景观水体所需补充的水量和非传统水源可提供的水量确定,非传统水源水量不足时应缩小水景规模。
景观水体补水采用雨水时,应考虑旱季景观,确保雨季观水、旱季观石;住区景观水体补水采用中水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景观水体的富营养化问题。
采用生物措施就是在水域中人为地建立起一个生态系统,并使其适应外界的影响,处在自然的生态平衡状态,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景观生态法主要有三种,即曝气法、生物药剂法及净水生物法。其中净水生物法是最直接的生物处理方法。目前利用水生动、植物的净化作用,吸收水中养分和控制藻类,将人工湿地与雨水利用、中水处理、绿化灌溉相结合的工程实例越来越多,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可以在有条件的项目中推广使用。
当采用曝气或提升等机械设施时,可使用太阳能风光互补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电源,在保证水质的同时综合考虑节水、节能措施。
8.2.5 目前在我国部分缺水地区,水务部门对雨水利用已形成政府文件,要求在设计中统一考虑;同时《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也于2006年发布,因此在绿色建筑设计中雨水利用作为一项有效的节水措施被推荐采用。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降雨分布不均,因此在雨水的综合利用中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制定合理、适用的方案。
建议在常年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采用雨水收集的直接利用方式;而低于上述年降雨量地区采用以渗透为主的间接雨水利用方式。
在征得当地水务部门的同意下,可利用自然水体作为雨水的调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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