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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所用的型钢、钢板、钢管、钢筋、钢筋连接套筒、焊接填充材料、连接与紧固标准件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抽样复检试验报告。
4.1.2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及连接件等材料替换使用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1.2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及连接件等材料替换使用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条文说明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缺乏设计所要求的材料时,可进行替代。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规定当材料替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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