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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检查井
4.3.2 检查井的尺寸应根据其接入排水管的数量、管径、井深确定。接入检查井的支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不宜超过3条。
4.3.3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宜与0.8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雨水或清净废水检查井流槽顶宜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管道转弯处流槽中心线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3.4 在厂区排水管道上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在提升泵站及倒虹管进水井前一检查井内应设置沉泥槽,沉泥槽深度宜为0.3m~0.5m。
4.3.5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甲、乙类罐区内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3.6 下列污水管道检查井的井盖与井座接缝处应密封,井盖不得有孔洞:
1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
2 甲、乙类罐区内生产污水管道。
3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可引起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管道。
4.3.7 压力输送的地下污水管、污泥管上应设压力检查井。
4.3.2 接入检查井的管径较大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量过多时,会给日后的维护管理带来不便。特殊情况下,如接入检查井的排水管的数量过多时,检查井应进行专项设计,检查井的尺寸应根据其接入排水管的数量、管径、井深等因素经过计算确定。
4.3.3对检查井流槽和流槽转弯半径做出规定是为了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
4.3.4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将养护时从管道内清除出的污泥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在提升泵站和倒虹管前一检查井设污泥槽,是为了预先沉淀污泥和杂物,保证后续管道内的水流通畅,降低后续设施清泥的难度。
4.3.5、4.3.6 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提出,并增加了甲、乙类工艺装置内污水管道检查井的设置要求。化工企业污水中可能含有NH3、H2S、硫醇(如甲硫醇、脂肪族低级硫醇)、氰和腈(如氢化氰、乙腈、丙烯腈、甲基丙烯腈)、烃类(包括卤代烃)、醇类(包括卤代醇类)、酚类(包括卤代酚类)、硝基类化合物(如硝基芳烃)、氨基类化合物(如甲胺、二甲胺)等易燃易爆且有毒、有害性物质,当布置检查井时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4.3.7 埋地压力污水管设压力检查井(口)是为了便于检查和疏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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