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水封井


4.4.1 水封井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4.3 水封井底宜设沉泥槽,沉泥槽深度不宜小于0.3m。
4.4.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不应小于0.05m。
4.4.5 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应避开行人通道,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场地。

条文说明
4.4.2 水封井内水封高度的规定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 3034中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4.4.4 水封井的水头损失,是综合工厂运行数据和以往设计经验确定的。
4.4.5 水封井周围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尽管机动车都装有阻火器,但为了减少火灾危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水封井不应设在车行道上;水封井的位置避开行人通道,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GB50873-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