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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与建筑集成的评价,应包括规划与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和电气设计5个评价项目,满分为180分,其中一般项150分,优选项30分。
4.1.2 系统与建筑集成评价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4.1.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集成,是在规划与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和系统运行方面进行技术集成。对其评价,既要考虑满足外部环境要求,也要考虑满足内部使用要求。包括规划与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和电气设计5个评价项目。具体评价项目和分值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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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4 系统与建筑集成评价
- 下一节:4.2 规划与室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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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要求
-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 4 系统与建筑集成评价
- 4.1 一般规定
- 4.2 规划与室外环境
- 4.3 建筑设计
- 4.4 结构设计
- 4.5 给水排水设计
- 4.6 电气设计
- 5 系统适用性能评价
- 5.1 一般规定
- 5.2 供水能力
- 5.3 供水品质
- 6 系统安全性能评价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备安全
- 6.3 运行安全
- 6.4 安全防护措施
- 7 系统耐久性能评价
- 7.1 一般规定
- 7.2 与主体结构施工
- 7.3 主要设备安装
- 7.4 辅助设备安装
- 8 系统经济性能评价
- 8.1 一般规定
- 8.2 节 能
- 8.3 节水
- 8.4 节地
- 9 系统部件评价
- 9.1 一般规定
- 9.2 集热器
- 9.3 贮水箱
- 9.4 支架
- 9.5 管路
- 9.6 其他设备
- 附录A 系统与建筑集成评价指标
- 附录B 系统适用性能评价指标
- 附录C 系统安全性能评价指标
- 附录D 系统耐久性能评价指标
- 附录E 系统经济性能评价指标
- 附录F 系统部件评价指标
- 附录G 评价汇总表
- 附录H 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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