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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扶手
3.9.1 本节适用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轮椅坡道、楼梯和台阶的扶手;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的扶手;轮椅席位处的扶手的施工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9.2 扶手所使用材料的材质、扶手的截面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3 扶手的立柱和托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扶手的强度及扶手立柱和托架与主体的连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手扳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拉拔试验。
3.9.4 扶手设置的部位、安装高度、其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5 扶手的连贯情况,起点和终点的延伸方向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9.6 对有安装盲文铭牌要求的扶手,盲文铭牌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9.7 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9.8 钢构件扶手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其连接处的焊缝应锉平磨光。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摸检查。
3.9.9 扶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9.9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9.3 扶手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人士上下楼梯、台阶和行走有重要的作用。工程施工中,扶手分项工程可能由专业的队伍来制作和安装,也可能在工程竣工后由其他单位安装。不少地方的扶手强度、刚度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安装不牢固,给使用者带来不便甚至危险。本条旨在强调对二次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9.4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扶手高度为0.85m;设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85m;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mm~50mm。根据设计规范,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8的要求。扶手截面及托件的形状、尺寸如图10所示。
3.9.5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3.9.6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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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
- 3.1 一般规定
- 3.2 缘石坡道
- 3.3 盲道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
- 3.6 无障碍停车位
- 3.7 无障碍出入口
- 3.8 低位服务设施
- 3.9 扶手
- 3.10 门
- 3.11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 3.12 楼梯和台阶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
- 3.15 无障碍浴室
- 3.16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
- 3.17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 3.18 无障碍标志和盲文标志
- 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 4.1 一般规定
- 4.2 无障碍设施的缺损类别和缺损情况
- 4.3 无障碍设施的检查
- 4.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 附录A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与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对应表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C 无障碍设施地面抗滑性能检查记录表及检测方法
- 附录D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附录E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维护范围
- 附录F 无障碍设施检查记录表
- 附录G 无障碍设施维护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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