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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 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时,可取40㎡;
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 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 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 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时,可取40㎡;
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 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 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1.1 本条对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的规定。强调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的结合,特别是与消防有关的地面出入口建筑、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应充分考虑,以便合理确定人防工程主体及出入口地面建筑的位置。
3.1.2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极容易积聚在室内地面,不易排出工程外,故明确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和储存。
闪点小于60℃的液体,挥发性高,火灾危险性大,故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
3.1.3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 医院病房里的病人由于病情、体质等因素,疏散比较困难,所以对上述场所的设置层数作出了限制。
3.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本条规定了平时作为地下商店使用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
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规定不应经营和储存。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主要考虑如果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再加上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
3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规定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但考虑到地下人防工程战时需要连通,平时开发使用也需要连通,故对局部需要连通的部位,提出了几种可供选择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经过论证后均可采用。
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储存及其他配套服务等的建筑面积。
3.1.7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采取下沉式广场分隔措施的做法提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参照了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JB 50-054-2006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消[2006]439号)。
下沉式广场防火分隔示意见图1。
下沉式广场设置防风雨棚示意见图2。
防火隔间防火分隔示意见图3。
3.1.9 消防控制室是工程防火、灭火设施的控制中心,也是发生火灾时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需要在工程内人员基本疏散完后才能最后离开,出入口方便极为重要;故对上述场所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和锅炉的燃料是柴油、重油、燃气等,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后是可以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的。储油间储油量,燃油锅炉房不应大于1.00m3。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其规定是指平时的储油量;战时根据战时的规定确定储油量,不受平时规定的限制;
1 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房间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需要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属于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故密闭观察窗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并应符合人防工程密闭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连接通道处的连通门是用于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分隔用的,除了防护上需要设置密闭门外,需要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如采用密闭门代替,则其中一道密闭门应达到甲级防火门的性能,由于该门仅操作人员使用,对该门的开启和关闭是熟悉的,故可以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密闭门;也可增加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
3.1.12 油浸电力变压器和油浸电气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会造成火灾,这是因为发生故障时会产生电弧,绝缘油在电弧和高温的作用下迅速分解,析出氢气、甲烷和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增加,造成设备外壳破裂,绝缘油流出,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和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和爆炸;电力设备外壳破裂后,高温的绝缘油,流到哪里就烧到哪里,致使火灾扩大蔓延,所以本规范规定不得设置。
3.1.13 大型单建掘开式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在城市繁华地区或广场下,由于受地面规划的限制,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根据已有工程的试设计经验,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有关“避难层’’和“防烟楼梯间”的做法,在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在避难走道内,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解决安全疏散问题;坑道和地道工程,由于受工程性质的限制,也采用上述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3.1.14 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执行。因为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汽车库其防火要求与地下汽车库的防火要求是一致的。
3.1.2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极容易积聚在室内地面,不易排出工程外,故明确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和储存。
闪点小于60℃的液体,挥发性高,火灾危险性大,故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
3.1.3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 医院病房里的病人由于病情、体质等因素,疏散比较困难,所以对上述场所的设置层数作出了限制。
3.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本条规定了平时作为地下商店使用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
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规定不应经营和储存。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主要考虑如果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再加上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
3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规定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但考虑到地下人防工程战时需要连通,平时开发使用也需要连通,故对局部需要连通的部位,提出了几种可供选择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经过论证后均可采用。
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储存及其他配套服务等的建筑面积。
3.1.7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采取下沉式广场分隔措施的做法提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参照了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JB 50-054-2006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消[2006]439号)。
下沉式广场防火分隔示意见图1。
图1 下沉式广场防火分隔示意图
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指的是广场内人员应能按疏散方向疏散的区域,不包括如喷水池等建筑小品所占用的面积和商业所占用的面积。下沉式广场设置防风雨棚示意见图2。
图2 下沉式厂场设置防风雨棚不意图
3.1.8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采取防火隔间分隔措施的做法提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参照了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JB 50—054 2006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消(2006]439号)。防火隔间防火分隔示意见图3。
图3 防火隔间防火分隔示意图
防火分区与防火隔间之间设置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主要用于正常时的连通用,不用于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用,故不应计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1.9 消防控制室是工程防火、灭火设施的控制中心,也是发生火灾时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需要在工程内人员基本疏散完后才能最后离开,出入口方便极为重要;故对上述场所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和锅炉的燃料是柴油、重油、燃气等,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后是可以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的。储油间储油量,燃油锅炉房不应大于1.00m3。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其规定是指平时的储油量;战时根据战时的规定确定储油量,不受平时规定的限制;
1 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房间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需要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属于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故密闭观察窗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并应符合人防工程密闭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连接通道处的连通门是用于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分隔用的,除了防护上需要设置密闭门外,需要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如采用密闭门代替,则其中一道密闭门应达到甲级防火门的性能,由于该门仅操作人员使用,对该门的开启和关闭是熟悉的,故可以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密闭门;也可增加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
3.1.12 油浸电力变压器和油浸电气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会造成火灾,这是因为发生故障时会产生电弧,绝缘油在电弧和高温的作用下迅速分解,析出氢气、甲烷和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增加,造成设备外壳破裂,绝缘油流出,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和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和爆炸;电力设备外壳破裂后,高温的绝缘油,流到哪里就烧到哪里,致使火灾扩大蔓延,所以本规范规定不得设置。
3.1.13 大型单建掘开式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在城市繁华地区或广场下,由于受地面规划的限制,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根据已有工程的试设计经验,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有关“避难层’’和“防烟楼梯间”的做法,在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在避难走道内,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解决安全疏散问题;坑道和地道工程,由于受工程性质的限制,也采用上述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3.1.14 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执行。因为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汽车库其防火要求与地下汽车库的防火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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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防火间距
- 3.3 耐火极限
-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 4.3 装修和构造
-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2 楼梯、走道
-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6.1 一般规定
-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 6.4 排烟口
-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 6.6 排烟风机
- 6.7 通风、空气调节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池
-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7 消防水泵
- 7.8 消防排水
- 8 电气
-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 8.3 灯具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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