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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提高集贸市场建设的综合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经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的部署。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包括:依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布点和规模;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为集贸市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5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集市贸易是我国乡镇物资交流的重要途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生产蓬勃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集贸市场建设迅猛发展,集市规模和建设投资不断扩大。
乡镇集贸市场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乡镇规划建设中是一项占地面积大、人流和物流多、对环境面貌有重要影响的公共设施。因此,科学地进行集贸市场地规划设计,对于节约用地、节省资金、改善交通、优化环境,对于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城(含县级市驻地)以下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协调一致。县城以下建制镇与乡为同一层次的基层政权组织。但目前分属城与乡的两个领域,随着农村体制的改革,农村城市化的进展,乡建制向镇建制的过渡,从而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规划设计。
1.0.3 本条是编制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乡、镇集贸市场建设是乡、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要符合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的要求。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衡量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在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中要全面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等原则,并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是乡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调查各乡镇集贸市场的现状,理解附近地域的资源状况,分析生产生活的需求变化,依据县域集市贸易的发展需要,预测各乡镇集贸市场的发展前景,确定集贸市场地布点和规模。
(2)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要配合镇区的用地布局,确定集贸市场用地的规模和选址。
(3)在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中,根据人流物流的要求,组织交通,布置市场建筑和各项设施,为市场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和要求。
1.0.5 本标准涉及相关行业的多种专业要求。因此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需要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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