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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场地布置
6.2.1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方便交易,利于管理,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类布置,相互干扰的商品应分隔布置。
6.2.2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商场型市场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等的有关规定。
6.2.3 集贸市场的所在地段应设置不少于表6.2.3规定数量的独立出口。每一独立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5m、净高不应小于4m,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口联结镇区道路或公路。出口的总宽度应按平集日高峰人数的疏散要求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0.32m/百人。
表6.2.3 集贸市场地段出口数量
6.2.4 集贸市场布置应确保内外交通顺畅,避免布置回头路和尽端路。市场出口应退入道路红线,并应设置宽度大于出口、向前延伸大于6m的人流集散场地,该地段不得停车和设摊。大、中型市场的主要出口与公路、镇区主干道的交叉口以及桥头、车站、码头的距离不应小于70m。
6.2.5 集贸市场的场地应做好竖向设计,保证雨水顺利排出。场地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灾等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集贸市场规划宜采取一场多用,设计为多层建筑兼容其他功能等措施,提高用地使用效率。
6.2.7 停车场地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与布置,在镇区规划中统一进行定量、定位。
6.2.1 为方便交易、利于管理,本条提出各类交易商品要分类分段进行布置,以缩短购物的时间和行程,并利于市场整齐有序和维护市场秩序。为此,要根据商品的购销情况进行选位。销售量大、购物人多、挑选省时的商品,宜布置在处入方便的地段;购物人少、挑选费时的商品,宜布置在相对僻静的地段;而一些大件商品则宜选在相对独立、利于搬运的地段。
6.2.2 场地布置要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对于商场型市场建筑的规划设计同时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市场所在地段的布置应满足集散的要求,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规定了出口的数量(表6.2.3)和每个出口的最小宽度和净高;规定了疏散的方向,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规定了安全疏散出口宽度指标,以具体计算集贸市场出口总宽度。按本条的规定我们对不同规模的集贸市场进行了疏散时间的验算如下:
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 T=N/AB
式中 T—疏散总时间(min);N—疏散总人数;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40人/min);
B—出口可通过人流股数(每股人流宽度按500-600mm计算,600mm为单人携带物品宽度)。
疏散时间验算结果见表2
表2 集贸市场安全疏散时间验算表
6.2.4 为保证市场内外交通的顺畅,场区内部道路走向要求便捷,避免布置回头路和尽端路。同时,规定市场出口前方要设置宽度大于出口、向前延伸不小于6m的人流集散场地,该地段也不能停放车辆、设摊或占作它用。对于中型以上规模的市场出口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规定了与镇区主干道的交叉口及桥头、车站、码头不应小于70m的要求,以避免交通阻塞。尚书验算结果表明,小型市场疏散时间在3min以内,中型市场在6min以内,大型市场在10min以内。本标准符合国内外关于安全疏散时间的要求,并与我国现行的规划设计的安全疏散时间标准基本一致。
6.2.5 规定了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中要做好竖向设计,顺利排出地面水,以保证使用要求。场地内的道路、各排水、电力、电讯、防灾等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本条说明集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根据本地情况采取适宜的节约用地措施。如:采取一场多用的做法,非集日市场场地兼作其他功能;可设计为多层市场或多功能建筑,上层作其他用途等。
6.2.7 本条说明集贸市场出口附近分别设置不同车种的停车场地,以利于分类存放和管理。此项工作要同镇区规划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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