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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 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 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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