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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消防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消防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及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照度,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3.0lx,临时避难场所的照度值不应小于10.0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5h。
2 其他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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