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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临时避难场所
5.5.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宜结合或利用永久避难层(间),并应在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
5.5.2 临时避难场所应由在建工程避难层(间)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临时防火门和防火窗等组成,临时防火门、窗不应低于乙级。
5.5.3 临时避难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内预留的孔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2 应设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
3 距离施工作业面的垂直距离不宜超过50m。
4 宜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且外窗宜在两个朝向设置。
5宜设置应急通信设施、自救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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