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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体规划


4.1.1 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根据所建纺织工程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4.1.2 化纤厂、化纤原料厂等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及经常无风、有害气体扩散条件差的地区。
4.1.3 当邻近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纺织工程宜位于该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4.1.5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时,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当排洪沟确需通过厂区或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确需靠近排洪沟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排洪沟的措施。
4.1.6 公路、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表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标明“注1”栏中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纺织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工厂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
        3 露天或有棚的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建筑物、构筑物、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2.9的规定;
        4 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5000m³或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³时,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5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时,其总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6 表中甲类仓库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一座甲类仓库中物品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0t;
        7 纺织工程中的甲、乙类厂房及甲、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8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9 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
      10 表中“—”表示执行相关规范;
      11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C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条文说明
4.1.2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等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除有利于城镇和居住区的环境保护外,也是为了避免因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等工厂中可能泄出的可燃气体随风飘向城镇和居住区而增加城镇和居住区的火灾危险。上述工厂的厂址避开窝风及经常无风地段,是为了防止因可燃气体积聚而带来火灾危险。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或可燃液体储罐区,如发生可燃液体泄漏,就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如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江河,不仅对水体造成污染,也可能与船上的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灾扑救中,如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水体,亦将对水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导致哈尔滨松花江流域水体严重污染,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作本条规定,且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
4.1.5 排洪沟若穿越厂区,一旦厂内发生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泄漏,可燃气体就有可能积聚在沟内,可燃液体也可能流入排洪沟,如遇明火或火花,可能被引燃、引爆,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并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可燃液体罐区或装卸区若紧靠排洪沟布置,一旦储罐泄漏,可燃液体可能流入排洪沟并积聚在沟内,造成火灾隐患,故作此规定。但有些厂址地形复杂,总图布置受限制,当无法避免排洪沟穿越厂区,或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只能靠近排洪沟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的污水流入排洪沟的措施。
4.1.6 公路指非本厂专用的公用道路,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都将在公路上通行,极易带进火花等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公路不应穿越厂区。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若穿越厂区,一旦发生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可能引起火灾。非本厂使用的输油(输气)管道若穿越厂区,一旦泄漏,亦可能引起火灾,使工厂造成损失。此外,若厂内发生火灾事故,亦将影响公路、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道的正常使用,故作本条规定。
4.1.7 表4.1.7中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表中序号1“厂外民用建筑”,序号2“厂外铁路”,序号4“厂外其他公路”,序号5“变、配电站”,序号6“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纺织工业生产的特点,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得出;表中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其他序号厂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纺织工业生产的特点,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规定得出。
    纺织工业工厂甲类仓库中的储存物品主要为:腈纶厂化学品库中的甲基丙烯酸甲脂、氯酸钠;粘胶厂二硫化碳库中的二硫化碳、化学品库中的过氧化氢;氨纶厂化学品库中的二乙胺;印染厂化学品库中的过氧化氢、氯酸钾、氯酸钠等。除粘胶厂二硫化碳库外,其他工厂甲类仓库中物品储量均较少。表中甲、乙类仓库与厂外民用建筑或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或乙类仓库中物品储量小于或等于10t考虑,当一座甲类或乙类仓库中物品储量超过10t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4.1.7所列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中“室外变、配电站”的变压器总油量按>10t,≤50t考虑。当总油量为其他数值时,该变、配电站与纺织工程中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4.1.7中对厂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未作区分,其原因是:厂外建筑物情况复杂,有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可能较低,例如村庄中的建筑物。此外,对厂外建筑的变化情况也很难预料。所以本条按厂外民用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厂内甲、乙、丙类厂房(仓库)为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为三级耐火等级的不利情况规定厂内、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并考虑满足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但当纺织工程与其他工厂相邻建造时,则应按表4.1.7注2的要求,执行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因为相邻工厂内不仅可能存在耐火等级不同的建筑物,而且生产或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不同,在此情况下,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会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应按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区别对待。
    表4.1.7注7中的“重要公共建筑”指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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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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