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条文说明
5.1.2 绝大多数纺织工程属于丙类火灾危险,但是在不少纺织工程中,也有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如腈纶厂二甲基乙酰胺的制备、二甲基甲酰胺的回收,粘胶纤维厂的污水和废气的处理、聚酯厂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的制备、印染厂的氨回收等。把上述生产设施布置在生产厂房中,将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增大,所以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把如上述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腈纶厂的丙烯腈聚合和聚丙烯腈的干燥和输送、粘胶纤维厂的黄化,是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部位,但受生产工艺条件限制,目前上述生产部位一般布置在厂房内。
5.1.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把它们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靠外墙或顶层布置,如果发生爆炸,可降低爆炸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6-2006中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本条规定的原则与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5.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落实本规范第3.0.2条相关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之一。通风即空气的流动,它可以促进可燃气体的逸散,能避免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持久存在。通风形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在有可能利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首先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果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相应要求,应设置机械通风。条文中的“有效的通风措施”指的是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的有关规定。在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后,可把环境中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10%以下,从而避免引起爆炸。以粘胶纤维厂为例,在制备原液的过程中有二硫化碳产生,在纺丝过程中有硫化氢产生,它们都是甲类可燃气体。当设计上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使危险场所中上述可燃气体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10%以下时,这些生产部位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划为丙类。
5.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也是落实本规范第3.0.2条和第3.0.3条相关规定所应采取的措施之一。在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通过采取措施,使危险场所空气中可燃性粉尘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例如,在麻纺厂、棉纺厂、毛纺厂,通过采取滤尘措施,降低生产部位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避免由此可能引起的爆炸;在聚酯厂、锦纶厂,通过在对苯二甲酸、已内酰胺卸料的接收料仓设置抽气设施,减少开包卸料时粉尘的外扬。当采取以上措施把空气中可燃性粉尘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时,上述生产部位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划为丙类。
5.1.7 存在可燃性粉尘的环境,在设备表面以及它的储存场所会形成粉尘层。粉尘层本身是可燃性粉尘云的释放源之一,在发生一次爆炸后粉尘层会上升形成粉尘云,而产生较一次爆炸破坏性更大的二次爆炸。另外,在设备表面形成的粉尘层有可能被设备产生的热量点燃而引起火灾。为此需要通过现场清理来控制粉尘层的厚度。另外,鉴于粉尘层有被热表面点燃引起火灾的危险,应根据粉尘层的厚度来确定用电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三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2007的附录B中有相应说明。
5.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在设计文件中相关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上标示危险区域的类型及其范围的尺寸、可燃气体或蒸气和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位置。在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基础上,根据相关标准对在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用电设备作选型,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可燃气体或蒸气以及可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本条列的两个规范:《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分别等同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079-10∶1995和IEC 61241-10∶2004。
5.1.9 厂房内出现火情时,产生的高温有可能引燃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而使火灾进一步扩大,所以应在设计中采取能紧急排放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的措施。
5.1.10 本条所列的可燃液体,其闪点低于或接近环境温度,属于极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泵的轴封以及管道上的阀门、法兰都是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释放源,如果在泵周围场所设有地沟或地坑,它们将成为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集聚处。鉴于在纺织工程中绝大多数工艺设备布置在厂房内,为此本条中程度用词采用了“不应”。
5.1.11 本条规定是避免由于可燃液体泄漏而引起绝热材料的燃烧。对不燃烧材料性能指标的要求,应参见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1.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把它们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靠外墙或顶层布置,如果发生爆炸,可降低爆炸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6-2006中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本条规定的原则与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5.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落实本规范第3.0.2条相关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之一。通风即空气的流动,它可以促进可燃气体的逸散,能避免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持久存在。通风形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在有可能利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首先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果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相应要求,应设置机械通风。条文中的“有效的通风措施”指的是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的有关规定。在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后,可把环境中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10%以下,从而避免引起爆炸。以粘胶纤维厂为例,在制备原液的过程中有二硫化碳产生,在纺丝过程中有硫化氢产生,它们都是甲类可燃气体。当设计上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使危险场所中上述可燃气体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10%以下时,这些生产部位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划为丙类。
5.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也是落实本规范第3.0.2条和第3.0.3条相关规定所应采取的措施之一。在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通过采取措施,使危险场所空气中可燃性粉尘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例如,在麻纺厂、棉纺厂、毛纺厂,通过采取滤尘措施,降低生产部位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避免由此可能引起的爆炸;在聚酯厂、锦纶厂,通过在对苯二甲酸、已内酰胺卸料的接收料仓设置抽气设施,减少开包卸料时粉尘的外扬。当采取以上措施把空气中可燃性粉尘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时,上述生产部位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划为丙类。
5.1.7 存在可燃性粉尘的环境,在设备表面以及它的储存场所会形成粉尘层。粉尘层本身是可燃性粉尘云的释放源之一,在发生一次爆炸后粉尘层会上升形成粉尘云,而产生较一次爆炸破坏性更大的二次爆炸。另外,在设备表面形成的粉尘层有可能被设备产生的热量点燃而引起火灾。为此需要通过现场清理来控制粉尘层的厚度。另外,鉴于粉尘层有被热表面点燃引起火灾的危险,应根据粉尘层的厚度来确定用电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三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2007的附录B中有相应说明。
5.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在设计文件中相关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上标示危险区域的类型及其范围的尺寸、可燃气体或蒸气和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位置。在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基础上,根据相关标准对在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用电设备作选型,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可燃气体或蒸气以及可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本条列的两个规范:《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分别等同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079-10∶1995和IEC 61241-10∶2004。
5.1.9 厂房内出现火情时,产生的高温有可能引燃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而使火灾进一步扩大,所以应在设计中采取能紧急排放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的措施。
5.1.10 本条所列的可燃液体,其闪点低于或接近环境温度,属于极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泵的轴封以及管道上的阀门、法兰都是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释放源,如果在泵周围场所设有地沟或地坑,它们将成为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集聚处。鉴于在纺织工程中绝大多数工艺设备布置在厂房内,为此本条中程度用词采用了“不应”。
5.1.11 本条规定是避免由于可燃液体泄漏而引起绝热材料的燃烧。对不燃烧材料性能指标的要求,应参见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