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