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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储存管理
6.1 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 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6.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6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 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 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6.1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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