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盛装惰性气体灭火剂的钢瓶应在瓶口阀下锥形部分清晰牢固地标明“惰性气体IG-01、IG-100、IG-541或IG-55”字样(字体用仿宋体)。
7.2 盛装惰性气体灭火剂和相应原料的钢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重、批号、标准号、生产厂、地址以及生产日期等。
7.3 盛装惰性气体灭火剂钢瓶应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7.4 惰性气体灭火剂钢瓶的充装应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充装”的有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