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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置方法
7.1 方式
7.1.1 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 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牌悬挂在相应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 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 间隙
7.2.1 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
7.2.2 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如图9所示。
7.2.3 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 倍。如图10所示。
7.2.4 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7.2.4.1 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如图11所示。
7.2.4.2 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11.2条的要求。
7.2.4.3 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 cm,如图11a所示。
7.2.4.4 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 cm,如图11b所示。
7.2.4.5 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如图11c所示。
7.3 固定方法
7.3.1 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7.3.2 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7.3.3 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固定方法可参照图12进行。
7.3.3.1 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风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单位面积上的风压力,Pa;
ρ——空气密度,一般取1.2258 kg/m³;
c——风力系数(标志牌c=1.2,标志杆c=0.7);
v——风速,m/s(一般为30~50 m/s)。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7.3.3.2 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7.3.4 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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