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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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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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