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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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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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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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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防火分隔措施
6 辅助疏散设施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8 火源控制
9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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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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