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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5.1 通用要求
4.5.1.1 系列型谱

4.5.1.1.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额定输出功率

4.5.1.1.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应满足GB 156-2003的要求。
4.5.1.2 型号编制方法
4.5.1.2.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

图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4.5.1.2.2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2所示。

图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4.5.2 供电功能
4.5.2.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4.5.2.2 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4.5.3 显示功能
4.5.3.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e) 充电状态;
        f) 电池组电压。
4.5.3.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4.5.4 保护功能
4.5.4.1 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5.4.3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4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
4.5.5 控制功能
4.5.5.1 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
4.5.5.2 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5.5.3 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4.5.6 转换功能
4.5.6.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5.6.2 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5.6.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4.5.7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h,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8 放电功能
4.5.8.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8.2 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 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8.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4.5.8.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4.5.9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a) 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
    b) 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c) 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
    d) 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4.5.10 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4.5.10.1 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制造商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内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5.10.2 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5.11 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4.5.11.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4.5.11.1.1 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
4.5.11.1.2 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5.11.1.3 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
        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
4.5.11.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当主电工作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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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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