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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抽样


7.3.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抽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7.3.2 按“组”和“批”抽样,都应随机抽取不小于40kg样品。所取的样品必须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专用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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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超细干粉灭火剂 XF57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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