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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一般项目


9.2.1 电气动力设备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2.2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9.2.1 试运行时要检测有关仪表的指示,并作记录,对照电气设备的铭牌标示值检查是否超标,以判定试运行是否正常。
9.2.2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在手动或点动时已经确认与工艺装置要求一致,但在联动试运行时,仍需仔细检查,否则工艺的工况会出现不正常,有的会诱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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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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