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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功能试验方法


6.4.1 由报警受理系统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接收、显示信息和时间情况。
6.4.2 由报警受理系统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接收到第一条信息后,手动消除声信号;人为制造一起系统内部故障,如断开本终端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链路;受理火灾报警信息及系统内部故障信息;执行过程中观察并记录下列各项内容:
    a)受理软件驱动声器件发出的声信号及受理软件界面显示情况;
    b)未受理信息显示区域信息队列显示情况;
    c)手动消除声信号后声信号的再启动情况;
    d)火灾报警信息的声提示信号与系统内部故障信息声提示信号的区别;
    e)系统内部故障信息的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情况;
     f)信息受理后的声信号、显示提示消除情况。
6.4.3 由报警受理系统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接收后进行受理操作,观察并记录显示内容;人工确认后,观察并记录报警受理系统受理软件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由报警受理系统再次确认一起火灾报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接收后、人工确认前,断开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链路,再进行人工确认操作,观察并记录通信失败时的提示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本起火灾报警信息受理记录情况。
6.4.4 断开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链路,观察并记录出现故障提示时间、故障告警提示信息情况;恢复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链路,观察并记录故障时间及信号消除情况;通过受理软件查询窗口查看故障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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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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