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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所有成品出厂前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c)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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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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