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游泳训练


5.5.1 宜在规范的游泳场、馆组织训练;雷雨天不宜组织室外游泳训练。
5.5.2 患有皮肤病、眼疾或有开放性伤口的人员不应参加游泳训练。
5.5.3 应设救生员,配齐救生装备;游泳前应做好热身运动。
5.5.4 游泳时不应打闹嬉戏,不应盲目跳水。
5.5.5 空腹、饭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训练;水温低于 20℃ 不宜游泳训练。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XF/T967-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