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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应急救援训练


8.5.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救援
8.5.1.1 应根据泄漏气体、液体的性质,采用性质相似的无毒或低毒替代品进行训练;必须使用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时,其使用量应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同时应对泄漏物质浓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8.5.1.2 训练所用化工装置及承载构件应能够完全承受所有装备、人员等的重量;训练场地应与压力容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上空、地面和地下无高压电线等危险物,对危险地带做好标志。
8.5.1.3 易燃易爆等气体泄漏事故处置训练前应切断警戒区域内的电源,熄灭明火,停止高温设备的运行,消除所有可能引发爆炸的危险源。
8.5.1.4 训练过程中,受训者不应在泄漏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训练后,应根据训练使用介质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对人员及装备进行洗消。
8.5.2 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救援
8.5.2.1 应确保建筑物内无其他无关人员。
8.5.2.2 训练前应对模拟建筑倒塌事故现场中的不稳定部位进行支撑加固,或预先破拆、移开危险构件,避免出现不可控制的二次倒塌。
8.5.2.3 受训者不应在受力不均衡的阳台、楼板、屋顶等部位作业;不应进入非稳固支撑的建筑废墟下作业。
8.5.2.4 出现设施损坏或具有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训练。
8.5.3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
8.5.3.1 使用报废车辆进行破拆前,宜拆除油箱和易燃装饰材料,必要时采取喷雾水保护。
8.5.3.2 车辆相撞救援训练时,车速应适当控制,撞击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8.5.3.3 客车多人被困救援训练时,燃烧、发烟和爆炸设置应适当;人员应能及时从烟火环境中疏散;模拟油箱爆炸应保证安全距离,采取保护措施。
8.5.3.4 实施救援训练时应确保事故车辆发动机关闭,车辆固定。
8.5.4 水域救人
8.5.4.1 参加水域救人的消防艇(船)应配备医疗急救设备、紧急无线电示位装置及能够短距离传递声音信号的扩音装置,配备能够收听天气、海事预报的无线电接收装置,配备船内报警装置;应根据其最大承载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和救生圈。
8.5.4.2 受训者应经过专业潜水培训。
8.5.4.3 冬季训练时,下水前应做好热身活动。
8.5.4.4 训练水域应放置用于标明潜水员下潜方位的浮标。
8.5.4.5 桥梁、堤岸等场所实施水域救生训练时,应严密监视桥梁、堤岸状况;步行通过桥梁时应用便步。
8.5.5 井下救人
8.5.5.1 应通过视像监控系统,以及设在底部的观察门或安全门观察训练情况;意外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开启送风设备和照明系统,受训者从应急通道迅速撤离。
8.5.5.2 担架救人训练时两根诱导保护绳应左右用力均匀拉动,并确保担架不撞向壁面;支点及绳索连接处应设置垫布,防止绳索磨损;吊升器材的绳索长度应为救援深度的 2 倍以上,应有安全员在地面上提供保护。
8.5.5.3 实地井下救人训练时,应明确联络信号,减少井、洞口人员,防止井、洞口塌方。
8.5.5.4 不应使用不明枯井、洞穴进行救助训练。
8.5.5.5 悬垂倒立法进行救人训练时,应挑选身体素质好,身材矮小的受训者。
8.5.5.6 使用三脚架救援训练时,救援缆绳应匀速下降和起吊;井口保护人员应不少于 3 人,佩戴救援手套、安全腰带,必要时做好个人固定。
8.5.5.7 应对井内气体浓度实施不间断检测。
8.5.5.8 移动式供气源使用中应保证供气源管线不得打绞,不被重物压、砸;密切注意气压,确保不间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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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XF/T96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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