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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偏离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的试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 3 件。
8.3.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按表 1 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按表 2 规定。
8.3.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 A 类不合格;
    b) 出现不少于 2 个 B 类不合格;
    c) 出现 1 个 B 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不少于 2 个 C 类不合格;
    d) 出现不少于 3 个 C 类不合格。
表1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表2 不合格分类
表2(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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