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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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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原则
4.1.1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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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探)测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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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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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 一般原则
4.2 工艺装置
4.3 储运设施
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附录 A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
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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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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