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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5.1 目的
    检验终端机的故障报警功能。
5.5.2 方法
5.5.2.1 按照4.2.5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指示灯(器)、故障时间及部位等情况。
5.5.2.2 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5.2.3 手动复位试样,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除外),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5.3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4.2.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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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XF545.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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