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2 整机性能


3.2.1 一般要求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化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的,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收发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3.2.2 基本性能
3.2.2.1 收发装置应有与火警受理台通信的双向通信接口,并能将各个执勤装备车辆上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发送来的实时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通过此接口传递给火警受理台,通过消防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时直观地显示所有执勤消防车辆发来的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
3.2.2.2 收发装置应能够对所有受管理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进行动态分组,并能对他们实现信息的群发或组发。
3.2.2.3 收发装置应能向所有执勤装备车辆上安装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发送火警受理台下达的出动命令、行车路线及各类辅助决策信息。
3.2.2.4 收发装置应能将各个执勤装备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以及火警受理台向各执勤装备车辆下达的出动命令和行车路线,按火灾编号记录。存贮的数据至少能保存30d。
3.2.2.5 收发装置应有与无线通信设备通信的接口。
3.2.2.6 收发装置与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进行数据通信时,应能在发送失败后自动重发,终端机在接收错误后发出重发申请信号;连续3次发送失败或接收错误后,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消除前应保持。
3.2.2.7 收发装置使用的应用软件应设有管理员级和操作员级两级操作权限,管理员级权限可以修改数据库。
3.2.2.8 收发装置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与之相连的其他系统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3.2.2.9 收发装置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显示内容应清晰、易懂。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