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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总则
5.1.1 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和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分类统计。
5.1.2 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
5.1.2 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
5.1.3 火灾损失应以人民币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单位为元。其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外币应按失火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5.1.4 下列能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是可接受的:
a)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b)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c)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d)园林主管部门设立的园林工程预算机构;
e)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
f)古玩珠宝评估机构;
g)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h)保险公司;
i)各类公估机构等。
5.1.5 应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b)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
c)民政部门提供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d)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据等。
a)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b)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c)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d)园林主管部门设立的园林工程预算机构;
e)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
f)古玩珠宝评估机构;
g)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h)保险公司;
i)各类公估机构等。
5.1.5 应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b)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
c)民政部门提供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
d)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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