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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4.2条的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为:Ⅰ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5000㎡;Ⅱ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2800㎡。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Ⅰ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9.5.5 消防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飞机机位的任一部位。

条文说明
9.5.1 本条总结了我国现有飞机库的消防设备使用经验,将人工操作的泡沫炮发展为远控、自动消防泡沫炮,随着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自行研制和生产的远控、自动消防泡沫炮已开始在码头上和飞机库中使用。此外,还吸收了德国飞机库的消防技术。消防泡沫炮具有结构简单、射程远、喷射流量大、可直达火源、操作灵活等特点。
9.5.2 本条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是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条中有关的规定,也参考了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的相关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供给速率的确定,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4.2项中为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面积计算,我国已设计建成的首都机场四机位机库、天津张贵庄机库、乌鲁木齐地窝铺等机库均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2倍的飞机在地面的投影面积计算,西欧某消防工程公司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1.4倍的飞机在地面的投影面积加0.5倍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1.4倍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面积计算。
    由于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飞机库火灾案例趋于减少,国内飞机库还未发生过较大火灾事故,因此暂时无法验证各种计算方法确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在分析各种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量计算方法后,考虑到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面积有不断增大的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I、Ⅱ类飞机库泡沫混合液供给速率的计算方法。
    5000㎡约为以着火点为中心、以40m为半径水平区域的全部地面面积,是考虑了能完全覆盖目前最大飞机A380的翼展79.8m的要求,另外,这个地面面积也相当于或大于一般I类飞机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时,同时启动的所有雨淋阀组分区系统所覆盖的地面面积,因此是比较适当的。
    2800㎡约为以着火点为中心、以30m为半径水平区域的全部地面面积,是考虑了能覆盖A340、波音777等飞机翼展的要求。
9.5.4 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和连续供水时间等设计参数是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6,7.8.2条中有关的规定,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6.2、3.6.4条的有关规定。连续供水时间I类飞机库45min、Ⅱ类飞机库20mm是既要保证泡沫混合液用水,又要供给冷却用水。泡沫炮有吸气型和非吸气型的,要根据所用的泡沫液来选用。
9.5.5 泡沫炮的固定位置应保证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飞机停放和维修机位的任一部位。泡沫炮可设置在高位也可设置在低位,一般是高、低位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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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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